广东省湖北武汉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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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湖北武汉商会 章程

广东省湖北武汉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  广东省湖北武汉商会  ,英文名称是 Guangdong Hubei Wuhan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是   GHW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武汉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经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社会团体、中介组织自愿发起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凝聚在粤楚商精英、整合在粤楚商资源、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升武汉商人形象、构筑政商沟通平台、谋求会员共同发展、促进粤武经济繁荣。加强经贸合作与交流,为推动粤武两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东风里街16号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活动。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管理人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政策宣传,招商引资,交流合作,信息咨询,编辑内刊,自律建设,会员培训,开展公益活动等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引导会员坚持依法诚信经营,加强会员自律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努力提高会员整体素质;

(二)构建会员交流平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会员交流与合作;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三)开展会员联谊活动,组织会员开展考察、交流、互访、学习、培训等活动,增进相互了解;为会员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协助会员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会员增强发展能力;

(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宣传鄂粤两地投资环境,谋求会员共同发展,促进鄂粤两地经济发展;

(五)办理鄂粤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六)出版刊物、建立网站,扩大宣传,提高本会影响力;

(七)积极发挥协商民主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

(八)积极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和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九)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创办经济实体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四章  会员

第十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包括企业、中介组织)和团体会员(团体加入的社会组织),不吸收个人会员。会员原则上须为湖北省武汉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的、持有广东省行政主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证照、无违法经营记录的企业、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特殊情况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表决。

第十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湖北籍自然人或法人在粤兴办的企业、中介组织;

(二)愿意按本会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三)拥护本会的章程、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四)在本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影响力。

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合法证照的社团组织;

(二)愿意按本会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三)拥护本会的章程、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本单位合法证照、组织状况证明材料;

(三)经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五)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自媒体等予以公告。

第十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

(二)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本会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维护本会团结、促进本会发展;

(三)完成和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四十条规定除外);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十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名誉会长、荣誉会长职务荣誉职务、顾问等聘用职务不属于会员,不具备会员的权限

二十一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十二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自媒体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二十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监事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会中选举产生副会长、会长;

(三)选举或者罢免监事长、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  会员大会每届召开2-3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三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0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三十  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三十  本会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

第三十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三十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高度认同本会的章程、宗旨、理念及价值观,具有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讲团结、顾大局;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本人籍贯为湖北武汉籍;

(五)所在单位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效益,诚信守法,并具有一定的区域、行业代表性;

(六)本人系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七)在广东省内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在广东省内湖北武汉籍人士中有一定的凝聚力、感召力;有为会员及老乡服务的热情;

(八)热心本会各项工作,能按期参加本会召开的相关会议及组织的相关活动,或者代表本会参加会议与出席活动;

(九)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履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愿意按照本会的会费标准及时缴纳会费(第四十八条规定除外);

(十一)能在本会的各项事务中起到表率作用。

第三十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并监督实施;

)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处理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决定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殊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四十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四十二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四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二、四、五、六、七、八、十、十一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四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长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四十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四十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党委书记、监事长列席,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如研究本会重大事项、重要工作时,副会长、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支部(总支)书记、副监事长、监事可列席。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研究、决定、部署本会日常工作,指导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等机构;

(四)表决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视经济环境及会员企业的经营状况,临时调整会员会费标准;

(六)决定增补名誉会长、副会长、理事;

(七)审议和制定本会规章制度;

(八)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四十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及以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长、监事长监事审阅签名。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监事长、监事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成员对本次会长办公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会长办公会议成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并告知会议议题。会长办公会议,应由会长办公会议成员本人出席。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联名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长办公会议成员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五十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监事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五十一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经济实力,或在所从事行业中具有较高地位和较大影响力,或在湖北人群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号召力;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五十二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曾担任过大型国有企业、国有上市公司负责人且符合有关规定专职任职的,免缴会费、不取薪酬。

第五十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五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代表本会出席会议或活动;

(六)主持商会日常工作;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部分职权、负责本会某一方面的工作;

(三)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出席会议或活动。

第五十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五十  本会会长、监事长的变更、罢免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副会长、理事监事的变更、增补、罢免、除名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

第五十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会长职务的,由理事会推荐继任人选,交由会员大会确认。

第五十  本会会长变更后,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六十  本会的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对秘书长人选的聘任及解聘。

六十一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会长办公会审议后实施;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七)经会长授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十二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若干(总人数为奇数),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作出有关监事会的决议或确认时,会长办公会成员无表决权和确认权。

第六十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参加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对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理事会成员执行本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十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四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改选监事人选由常务理事会与会过半数理事通过表决或确认的方式进行提名,并经会员大会与会会员过半数确认。常务理事会提名时,会长办公会成员无表决权和确认权。

第六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检查本会财务,监督本会工作与活动;

(三)对会长办公会成员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规章制度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会长办公会成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会长办公会成员和财务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和财务人员予以纠正;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或者提案;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在会长办公会议不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会议;

(七)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九)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赋予的以及会长办公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  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时,会长办公会召开前三日,应当以合理方式将会议议题、主要内容、时间与地点通知各监事。

监事会有权对会长办公会的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本会活动情况出现重大异常可能影响本会重大利益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请求本会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会员协助其工作。经常务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同意,可以聘请本会以外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十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可以采用会议或其它各种合理的方式。每名监事享有一份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十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应当于本年度公历41日前,制作上一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并经常务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理事确认。确认后的报告主要内容可以在本会网站上公开,但涉及本会重大秘密和利益的除外。

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年度工作报告,除涉及本会重大秘密和利益外,会员有权复印、摘录、查阅,但不得对外公开、泄露、宣传等。

第六十  监事会成员行使职权所必需的、合理的费用,由本会承担。监事会应当制定经费预算和决算,经常务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理事确认。确认以后的预算的执行,由监事会会议确定。

监事会经费与会长办公会经费单独预算、决算。

七十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

七十一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七十二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和在法律允许前提下创办经济实体获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标准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七十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会长单位会费标准:30万元人民币/年(专职免缴)

(二)监事长单位、副会长单位会费标准:5万元人民币/

(三)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监事单位会费标准:2万元人民币/

(四)会员单位会费标准:1万元人民币/

第七十  本会每年会费总收入的百分之五用于保障商会党群工作开展及活动经费,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本会会长办公会审议核定。

第七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本会对其进行罢免、辞退或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十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八十一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八十二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八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十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八十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八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八十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十  本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核定。

九十  本会应于每年3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九十一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

九十二  本会开展面向商会会员及会员以外的对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十  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其中必须载明: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分支机构管理

 

九十四  分支机构是由本会批准设立的二级机构,不具法人资格,不另制定章程,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按照本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九十五  分支机构的任务:传达贯彻本会的文件精神,执行本会决议,参与、配合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及时反馈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经本会授权委托发展会员,收缴会费;积极开展有益促进鄂粤经济发展、促进本会、会员企业发展的活动。

九十六  分支机构的冠名:统称广东省湖北武汉商会XX(地域)办事处、广东省湖北武汉商会XX专业会。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九十七  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同并严格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10名以上发起人或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企业作为发起人,另有30名以上会员对象;

(三)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一定的经费来源。

九十八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符合本章程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任职条件。

九十九  分支机构设立程序:

(一)由分支机构筹备机构向本会提出申请和提交规定的书面材料;

(二)本会组织对拟成立的分支机构和拟任负责人进行考察;

(三)召开理事会议进行表决;

(四)下发设立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批复,由理事会审批

(五)分支机构召开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报本会理事会通过。

第一百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是本会的会员,分支机构收缴的会员会费是本会的会费,其日常管理,由本会秘书处根据本章程和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协调,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一  分支机构不履行本会义务、不遵守本会章程、违反本会的管理规定的或者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表决进行改组或者解散。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一百零二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会员大会超过2/3以上会员决议解散的;

(四)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一百零三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方能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

第一百零四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一百零五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一百零六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百零七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一百零八  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一百零九  本章程经20232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一百一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一百一十一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百一十二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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